履行法院依其他债权人的恳求,对发包人的建造工程强制履行,承包人向履行法院建议其享有建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姑且未超越除斥期间的,视为承包人依法行使了建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以承包人申述时行使建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超越除斥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注:现行有用的法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
2012年9月17日,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天建造集团有限公司签定一份《恒和世界商务会展中心工程建造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约好,由中天建造集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施行工程。2013年6月25日,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向中天建造集团有限公司宣布《中标告诉书》,告诉中天建造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坐落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路的恒和世界商务会展中心工程。2013年6月26日,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和中天建造集团有限公司签定《建造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合同中两边对工期、工程价款、违约责任等有关工程事项做了约好。合同签定后,中天建造集团有限公司出场施工。施工期间,因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2013年11月12日、11月26日、2014年12月23日中天建造集团有限公司屡次向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送达联络函,恳求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当即付出拖欠的工程款,按合同约好付出违约金并承当对应丢失。2014年4月、5月,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与德汇工程办理(北京)有限公司签定《建造工程建造价格咨询合同》,委托德汇工程办理(北京)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审阅。2014年11月3日,德汇工程办理(北京)有限公司出具《恒和世界商务会展中心结算审阅陈述》。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中天建造集团有限公司和德汇工程办理(北京)有限公司别离在审阅陈述中的审阅汇总表上加盖公章并签字承认。2014年11月24日,中天建造集团有限公司收到告诉,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债权人的恳求将对案涉工程进行拍卖。2014年12月1日,中天建造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建造公司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关于恒和世界商务会展中心在建工程拍卖联络函》中载明,中天建造集团有限公司系恒和世界商务会展中心在建工程承包方,自项目开工,中天建造集团有限公司已完结产量2.87亿元工程,中天建造集团有限公司恳求依法承认优先受偿权并参加整个拍卖进程。中天建造集团有限公司和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均认可案涉工程于2015年2月5日罢工。
2018年1月3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中天建造集团有限公司对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述。中天建造集团有限公司恳求免除两边签定的《建造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并恳求承认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欠付中天建造集团有限公司工程价款及优先受偿权。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2018)豫民初3号民事判决:一、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天建造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17日、2013年6月26日签定的两份《建造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无效;二、承认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欠付中天建造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88428047.89元及相应利息(以288428047.89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止,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借款利率计付);三、中天建造集团有限公司在工程价款288428047.89元范围内,对其施工的恒和世界商务会展中心工程折价或许拍卖的价款享有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权力;四、驳回中天建造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恳求。宣判后,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终25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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