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2000〕第4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授权,按照相对集中、适度竞争、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省级发布了重要的公告的报纸和网站等媒体(以下简称省指定媒体),并对招标公告发布活动进行监督。
(一)国家审批的本省项目和省审批的项目,除按规定在国家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外,还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二)市、县审批的项目,除在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体发布外,还可在所在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五条 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第六条 依法必须公开对外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同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报纸和一家指定网站发布。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据项目的性质和需要,也可同时在别的媒体刊登招标公告,其内容应与指定媒体刊登的招标公告完全相同。
第七条 招标公告的内容有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对投标人的要求等事项。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八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向指定媒体提供招标公告文本、招标方式核准文件和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委托书等证明材料;公告文本同时报项目招标方式核准部门备案。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公告文本及有关证明材料必须在招标文件或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开始发出之日的十五日前送达指定媒体和项目招标方式核准部门。
除国际招标公告外,就同一标段或事项在指定报纸上首次发布所占版面不超过整版的四十分之一(字体不小于六号字)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所占版面大于整版的四十分之一或需多次发布的,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纸可按照商业广告有关标准向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超额部分的相应费用。
(一)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的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的;
第十二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名称、住所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公告并向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备案的;
(五)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的;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据国家或省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觉得招标公告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的,可向项目审批机关、省各行政监督部门或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十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公告的发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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