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机械制作手工,未应用于合理出产中发家致富,却不合法制作进行保藏。日前,经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一审被勉县人民法院判定犯不合法制作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现年43岁的被告人姜某是勉县某镇乡民。2017年9月初,姜某发现自家房后的坡地上野兔等比较多,就想弄一支枪打猎,加之自己外出打工时多年从事电焊等金属加工事务,具有比较好的机械加工技术,遂发生购买一把射钉枪改装为的想法。同月10日至23日,姜某先后经过个人的淘宝网账号网购了一支射钉枪和精细管无缝钢管、两盒射钉弹、一公斤钢珠和一副红外线瞄准器。
然后,姜某在自家厨房中,运用角磨机将所购无缝钢管进行精加工,用电焊机将其焊接在射钉枪上作为枪管;将所购红外线瞄准器安装在枪管上方,就将射钉枪改装成了一支火药枪。随后,姜某将钢珠、射钉弹装入火药枪内进行了试射,觉得还能够。尔后,姜某屡次带着改装的火药枪到房后的坡地里打鸟、打兔子。
2017年10月,姜某因持续外出务工,便将克己火药枪藏匿在家中一楼卫生间内的洗衣机中。
2018年6月,勉县公安局民警查询姜某从前网购过精细管无缝钢管,置疑其涉嫌不合法制作、的案子时,姜某自动带着改装的火药枪、剩下的一截无缝钢管、150发射钉弹、349枚钢珠比及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姜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不合法制作罪。鉴于被告人姜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情绪好,予以减轻处分,遂作出上述判定。
因打工学得精深的机械制作手工,未应用于合理出产中发家致富,却不合法制作进行保藏。日前,经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姜某一审被勉县人民法院判定犯不合法制作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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